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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贾红英:征用高校等场所应对疫情符合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20/02/11    点击:

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于近日发布消息,征用湖北省委党校的新校区和武汉市属多所高校改造为定点医疗点,增加床位用于收治已经确诊的轻症患者。此前,武汉已紧急启用“方舱医院”模式,征用洪山体育馆等公共场馆集中收治患者,同时还征用多家酒店作为医疗隔离点,这些举措有法可依。为此我们采访了学校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贾红英教授,请她对其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读。

应对疫情的征用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我国对传染病进行分类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在严峻的疫情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应对疫情而作出的临时征用体育馆、酒店、学校、车辆等,系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采取的紧急控制措施,符合法律规范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政府征用决定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包括了哪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被征用人的权益是否得到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拒不执行征用决定将承担什么后果?

如果拒不执行征用决定,则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给予处罚。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根据湖北日报整理)


作者简介:

贾红英,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湖北卫生法学会理事。